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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介绍)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2018年12月29日,舟山市财政局挂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u003c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u003e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机构改革

      2018年12月29日,舟山市财政局挂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机构领导

      局长:周军刚职责调整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责、审核直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责、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及市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增加职责

      1.划入原市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3.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加强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大集中”工程。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费开支及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市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管市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所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入库工作,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决算的评审。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十六)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十九)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二十)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等垂直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财政人员和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财税管理和税收宣传、政策理论研究;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综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设2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负责机关的日常行政事务;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组织办理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领导批示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宣传、信息、督查、收发、档案、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财政、地税政策调研,分析预测全市财政、地税经济形势,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开展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接待、会议保障、机关保卫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基层工作处)

      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人事档案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管理县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定海地税局和普陀地税局的局长、副局长及所属科室、基层单位的正职;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财政、地税的法制工作;负责财政、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主持召集听证会;负责全市财政、地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和地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监督检查财政、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财政、地方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评估、汇编、备案等工作;负责财政、税收大要案件的初审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负责税务案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承担财政、地税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和许可类工作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预算局

      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等编制管理,负责市级复式预算编制;负责编制全市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研究制定市与区的财政分配政策,提出财力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负责省与市、市与区的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负责市级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汇总审查县(区)财政预算,指导县(区)财政复式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和管理;指导县(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工作。

      (六)财政税政处

      参与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牵头调研争取国家、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负责与市国税局、地税业务处室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省制定的税收政策;组织税源调查,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七)预算执行局

      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县(区)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市级财政资金。

      (八)国库支付处

      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管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下达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总会计对账;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负责向预算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析,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联系人民银行国库并协调有关工作。

      (九)综合处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及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及统计分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负责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彩票监管及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经费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管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的审核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负责财政周转金清理、国有资产清算收益及政府投资基金账户和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的核算工作。

      (十)行政事业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大、政协、党派团体、政法、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牵头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归口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贴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农业处

      负责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市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财政扶贫工作;参与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管理;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归口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企业处

      负责国资、粮食、港航等部门的预算、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牵头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负责归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管理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系统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归口企业“工效挂钩”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归口企业(机场、水务、公交企业)的亏损补助;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市级粮油、生猪、化肥、农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全市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负责归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十三)外债金融处

      负责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管理,负责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负责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旅游和外经贸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市本级有关扶持旅游、外贸等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收益收缴。

      (十四)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食品药品、民政(含老龄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编委办、红十字会和残疾人事业等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市级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管理;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归口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牵头有关抚恤、优待等补助标准的制定;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十五)经济建设处

      负责公路、交通等归口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参与全市投资政策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及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牵头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决算评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归口部门及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债务审核;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统计分析;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归口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十六)财政监督局

      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制定财政监督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局内各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区)财政监督工作。

      (十七)绩效管理处

      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建立与管理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建立公共资源的统计报告制度;负责指导县(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八)会计处

      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会计监督和检查;负责会计信息化(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代理记账机构;行使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的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

      负责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参与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负责确认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依法确认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负责市级非集中核算单位部分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和供应商管理;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及评审专家库、商品价格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属地管理;负责全市控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

      (二十)基层财政管理处。

      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工作,研究制定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制定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干部报酬保障等财政政策措施,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的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农业税收取消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税政管理处

      负责全市及本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有关税(费)政策业务的贯彻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相关税政业务工作;负责有关税(费)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汇算清缴;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负责全市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组织调研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有关税种操作中的问题,对重点税种税源进行监控;负责编制各税种征收及税源结构报表,调查分析各税种的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事宜;负责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及认定工作;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牵头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国际税收合作等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换证和年检工作。

      (二十二)规费管理局

      负责全市及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离休干部离休(医疗)费保障经费等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和基金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评估办法;指导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参与相关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二十三)征收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实施市级各项税收征管办法和措施以及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及税务稽查中的税务选案及市本级征管办、选案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牵头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办税护税协会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监督和指导全市税务代理工作;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

      (二十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市本级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重点税源分析;负责全市税收调查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税收入库工作及编制有关报表;汇总全市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审核有关报表;负责制定落实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分析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核算税款的应征、减免、缓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组织税收会计核算;负责办理税收退库工作;监督反映税收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二十五)纳税服务处

      组织落实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除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外)、投拆受理、税收争议调解等纳税服务工作,协调纳税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12366语音特服系统地税个性化服务、短信系统、知识库等方面的纳税服务平台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编制102名(其中:市财政局编制61名,市地方税务局编制3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财政局副局长3名,地税局副局长2名,财政局总会计师l名,地税局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50名。预算局、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局长可高配为副县处级。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定海地方税务局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

      (二)普陀地方税务局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

      (三)直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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